表達訴求要合法
擾亂秩序必追責
近日
勉縣公安局依法查處
一起擾亂單位秩序案
1名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
案情回顧
2023年7月26日下午6時許,新鋪鎮(zhèn)鄭某維修自來水管時與李某(女,40歲,現戶籍南鄭區(qū)新集鎮(zhèn)人)發(fā)生糾紛,兩人口頭爭執(zhí)逐漸上升為肢體沖突,雙方發(fā)生相互撕扯。報警后新鋪派出所出警民警及時趕到現場,民警見雙方傷勢輕微本欲調解,但李某拒不配合也不聽民警勸解并反復糾纏無理取鬧,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詢問,但李某仍不配合,遂依法帶至縣局辦案中心詢問。·
7月27日凌晨5時左右民警送其回家遭其拒絕,在派出所值班室滯留長達9小時,造成派出所無法正常開展工作。期間村干部、其母、其兄、民警多次勸解但李某置若罔聞、無理糾纏、高聲喧嘩、辱罵民警、強闖派出所食堂,造成惡劣影響。
督察隊了解情況后立即介入,匯報局領導后,迅速調集警力依法辦案,28日凌晨2點,勉縣公安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。
以案釋法
什么是擾亂單位秩序?
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秩序,影響工作、生活、營業(yè)、醫(yī)療、教學、科研正常進行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。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樣的,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,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。如在機關、單位門前、院內哄鬧、大肆喧囂,強占或者封鎖機關、單位的辦公室、會議室、實驗室、生產車間、營業(yè)所、教室,辱罵、威脅、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。
相關法律條款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:(一)擾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產、營業(yè)、醫(yī)療、教學、科研不能正常進行,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;(二)擾亂車站、港口、碼頭、機場、商場、公園、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;(三)擾亂公共汽車、電車、火車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(四)非法攔截或者強登、扒乘機動車、船舶、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,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;(五)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。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,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
警方提示
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,倘若行為過激甚至擾亂單位辦公秩序,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,也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,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,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,絕不姑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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